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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及審批試行辦法

2002-9-8 9:57  【 】【打印】【我要糾錯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合伙會計師事務所由二名以上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合伙人,以書面協議形式設立,共同出資,共同執(zhí)業(yè),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條 會計師事務所的債務由各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以各自的財產承擔責任。

  合伙事務所資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和賠償金時,由合伙人的個人財產清償。

  合伙會計師事務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條 設立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有二名以上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的注冊會計師為合伙人,以合伙人聘用一定數量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注冊會計師和其他專業(yè)人員參加會計師事務所工作;

  2.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3.有能夠滿足執(zhí)業(yè)和其他業(yè)務工作所需要的資金。

  第五條 申請成為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的注冊會計師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必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

  2.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有效證書,有五年以上在會計師事務所從事獨立審計業(yè)務的經驗和良好的道德記錄;  

  3.不在其他單位從事謀取工資收入的工作;

  4.至申請日止在申請注冊地連續(xù)居住一年以上。

  第六條 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可以設立有限責任合伙人。有限責任合伙人不得超過合伙人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

  1.只出資而不在會計師事務所專職從事業(yè)務的人員;

  2.超過國家規(guī)定職齡的人員;

  3.不在會計師事務所工作的人員;

  4.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第十條、第十三條情形之一的人員。

  第八條 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可以設立合伙人管理委員會,由若干主要合伙人組成。管理委員會推舉其中一名合伙人擔任負責人。管理委員會負責人即為會計師事務所負責人。不設立合伙人管理委員會的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可由全體合伙人對會計師事務所的重大問題集體作出決定,并推舉主任會計師一人擔任會計師事務所負責人,主任會計師必須由合伙人擔任。

  第九條 合伙人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統一規(guī)定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不得稱為公司或者使用其他容易引起誤解的名稱。

  第十條 設立合伙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由合伙發(fā)起人向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遞交申請書并附送下列文件:

  1.合伙人協議書;

  2.各合伙人姓名、簡歷、住址、注冊會計師證書復印件及從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業(yè)務時間、有關業(yè)績及職業(yè)道德的證明;

  3.合伙會計師事務所章程;

  4.合伙人出資和個人財產的有效證明;

  5.其他注冊會計師及助理人員姓名、簡歷、住址及注冊會計師證書和年檢記錄以及助理人員有關情況的說明;

  6.辦公地址及辦公用房產權或使用的證明;

  7.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合伙會計師事務所訂立的合伙人協議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地址;

  2.合伙人姓名、資歷、住址;

  3.出資總額,合伙人出資方式和出資額及應承擔債務的份額;

  4.合伙人的權力和義務;

  5.合伙人的加入、退出的規(guī)定及程序;

  6.組織和管理。

  第十二條 設立合伙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應當在接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二十天內初審結束,由同級財政廳(局)主管負責人簽署同意批準或者不同意批準的意見報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復查后報財政部于二十天內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

  第十四條 經批準設立的合伙會計師事務所,持批準的文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辦理執(zhí)業(yè)登記,并由登記執(zhí)業(yè)的協會予以公布。

  第十五條 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變動,合伙協議書的修改應當報當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合伙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建立風險基金,或向保險機構投保職業(yè)保險。建立風險基金的,每年提取的基金數應當不少于業(yè)務收入的百分之十。

  合伙會計師事務所的收入,扣除各項費用,按合伙人應分配額繳納所得稅后,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作為共同基金,其余部分由合伙人按照協議進行分配。共同基金屬于合伙人權益。

  第十七條 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其他條件已經符合執(zhí)行上市公司獨立審計業(yè)務要求,但其出資額、風險基金和共同基金未達到 一百萬元以上人民幣時,不得從事上市公司獨立審計業(yè)務。

  第十八條 合伙會計師事務所獨立核算,依法納稅,執(zhí)行財政部規(guī)定的合伙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制度。

  第十九條 負有限責任的會計師事務所,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審批機關申請改組為合伙會計師事務所:

  1.原發(fā)起單位書面同意;

  2.符合本暫行規(guī)定第五條所規(guī)定的條件,并按第十條規(guī)定重新報批;

  3.原發(fā)起單位所投資金已全部退還;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的權益已妥善處理;

  4.不再繼承原會計師事務所的一切權利和義務;

  5.不得繼續(xù)使用與原發(fā)起單位有任何聯系的名稱,也不得使用地域性名稱;

  6.會計師事務所人員已與原單位徹底脫鉤。

  第二十條 本規(guī)定自1994年1月1日起試行。